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这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每个人对自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如果说这已成为事实的话,它同人无权自杀的原则怎么协调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他人或者交给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应该有这种权利吗?
—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
句子背景
源自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的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这本书是启蒙时代批判残酷旧刑法的里程碑,旨在用理性之光审视法律与刑罚的根基。这段文字出现在贝卡利亚系统论述死刑的章节中,他正以严密的逻辑,挑战当时被视为天经地义的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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