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有时甚至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情事,原则上不加审酌。

——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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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法学箴言,道尽侵权赔偿的理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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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出自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的经典著作《侵权行为》,是其对侵权责任核心原则的精炼总结。它剥离了道德情感的干扰,直指民事法律体系以恢复原状、弥补损失为根本目标的制度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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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世意义

在王泽鉴教授构建的民法理论体系中,这句话明确了侵权法与刑法的根本分野。刑法重在惩罚与威慑,故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故意或过失)。而侵权法的首要功能是“填补损害”,如同为被打破的花瓶寻求赔偿,核心在于修复受害人的损失,而非惩罚打碎花瓶的人。因此,法律视线聚焦于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退居次要。这种“原则不问主观”的设计,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更有效地保障了其权益,体现了民法作为“...展开

现世意义

在现代社会,这一原则是我们理解诸多纠纷的基石。它解释了为何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案件中,法律常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造成损害就需赔偿,无论生产者或作业者有无过失。这敦促强势一方(如企业)必须为其活动带来的潜在风险负责,主动采取最高标准的安全措施,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配和社会治理的智慧。它提醒我们,在寻求赔偿时,重点在于证明“损害”与“行为”的关联,而非纠结于对方“是不是故意的”,这...展开

小结

总而言之,这句话揭示了侵权法冷静而温暖的逻辑:它的目光始终投向受害者需要被抚平的伤痕,而非执着于加害者内心的波澜。这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救济哲学,旨在构建一个损失得以有效填补、社会秩序得以快速恢复的公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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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渍与法典

实习生小林不小心将咖啡洒在了客户的重要文件上。客户勃然大怒,要求公司严惩“毛手毛脚”的小林并巨额赔偿。经理没有陷入对小林“是否粗心”的争论,他依据的正是这条法理:“我们的责任首先是填补您的损失。”他迅速安排重新打印、公证所有文件,并承担了所有加急费用。损失被快速弥补后,客户的怒气消了大半。经理事后对小林说:“法律的核心是修复,而非羞辱。你要记住这次错误的代价,但公司制度的意义,就是让损害不至于无限蔓延。”小林看着恢复如初的文件,第一次真切感受到了规则之下那种坚实的保护与矫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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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向朋友解释“为什么告他不用管他是不是故意的”

用最生活化的类比,讲清民事赔偿的底层逻辑。

适合撰写法律科普短文时作为核心观点

清晰区分侵权与犯罪,展现民法务实而有力的一面。

适合企业进行风控合规培训

强调法律看重损害结果,督促各方主动预防风险,而非事后辩解。

评论区

说说你读到这的感受吧...

赵小侨

想起一个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侵权损害赔偿有点像后者,重点是把债还上,至于为什么欠的,是赌博输了还是治病急需,在还钱这个动作面前,优先级可能就得往后放。

03-10

画个逗号给明天〃

这大概就是法律理性的一面吧,它试图用相对统一、可预期的标准来解决纠纷,而不是陷入对内心想法的无尽探究。

03-10

是莹莹啊!

法律条文读起来枯燥,但背后的道理很实在。不让受害者因为加害人的主观心态而影响获赔,这是基本的公平。

03-08

鲸鱼的语言

对控友来说,收藏这种句子很有用,下次遇到纠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维权的核心是弥补损失。

03-08

哈!_1796

作为非法律专业的控友,看到这种专业句子总想多琢磨一下。这种“不问过错”的赔偿原则,是不是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大家更谨慎?因为不管有心无心,坏了东西就要赔,那平时自然会多加小心。

03-08

dpuser_4684189850

法学大家的句子就是凝练,一句话把侵权责任的核心目的和赔偿数额的考量原则都点明了。

03-08

L_150885

说得对,侵权责任首要目标是补偿,而不是惩罚。所以故意或过失的区别,在确定“要不要赔”时可能有关,但在“赔多少”时常常被淡化。

03-07

CinderellaBao

赞同这个观点。损害赔偿,重点在“损害”二字,损害的填补是第一位的情事。

03-07

吃不胖的森蝶

填平原则,yyds。能把损失补上,对受害者来说就是最实际的正义。

03-07

UNNY

不过也有例外吧?比如惩罚性赔偿,不就会考虑主观恶意吗?所以“原则上”这个词用得很精准。

03-05

更多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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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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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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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收留迷途之幼童,修缮他人遭台风毁损的房屋。管理事务合于本人意思,利于本人者(适法无因管理)得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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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所赋予之力。权利依其所享受的特定利 益为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物权)、身份权。此等权利,为满 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之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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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之义务。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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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例,应采请求权基础方法,认定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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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涉及两个基本利益:一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为加害人行为自由。二者处于一种紧张关系。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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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须债务人现实为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始能成立,性质上为要物契约,其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1)须当事人间的合意;(2)须有债权存在;(3)须为异于原定给付的他种给付;〈4)他 种给付须代原定给付而为之;(5)须经债权人受领。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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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物清偿,乃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债之关系消灭的契约。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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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他人,有为使者,有为代理人。前者系传达他人的意思表 示,后者系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 对本人发生效力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王泽鉴《侵权行为》名句深度赏析 - 句子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