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民法泰斗王泽鉴的经典定义,为你揭示法律推理的核心密码。
源自王泽鉴教授所著的《侵权行为》。这是法学方法论中关于“请求权基础”的经典定义,是法律人分析案件、寻找裁判依据的逻辑起点。
句子出处
这个定义在法学教育中被提出时,是为了纠正当时法律学习中“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它强调,法律人的核心任务不是空谈法理,而是要为当事人的具体诉求,精准地找到那条可以作为支撑的法律条文。它就像给法律思维装上了“导航”,要求思考必须从“谁、依据哪条法律、可以向谁、主张什么”出发,让法律分析变得严谨、有迹可循。
现实启示
在今天,它不仅是法律人的职业基石,更是一种普适的理性思维模型。它教会我们在任何需要主张权利或解决争议的场合(如职场沟通、消费维权、合同谈判),都要先问自己:“我的依据是什么?” 这能避免情绪化争吵,让诉求建立在坚实的逻辑和规则之上,是现代社会公民理性解决问题的必备素养。
小结
这句话将抽象的法律思维,浓缩为一个可操作的行动公式。它提醒我们,无论是处理法律纠纷还是生活矛盾,有力的主张背后,必须有一个清晰的“依据”。找到它,你就掌握了主动权。
小王的“维权导航”
小王新买的手机一周就黑屏了,他怒气冲冲地去找商家理论,张口就是“你们这质量太差了!必须赔我!”商家则以“个人使用不当”为由推诿,争吵陷入僵局。晚上,学法学的姐姐听了他的抱怨,只问了一句:“你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依据哪条规定,向他主张什么?”小王愣住。姐姐让他翻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找到第二十四条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退货条款。第二天,小王平静地对商家说:“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这是我的权利依据。”商家看了看他指出的具体法条,态度立刻转变,很快为他办理了退货。小王第一次体会到,有条理的依据,比愤怒的声量更有力量。
适合法律初学者构建思维框架
将这句话作为分析任何案例的第一问,迅速抓住法律关系的核心。
适合在谈判前厘清自身立场
明确自己的主张和依据,避免在协商中陷入被动或模糊地带。
适合用于个人维权时的心理建设
从“我觉得”转向“依据某规定我主张”,让维权理直气壮且有效。
评论区
鸭鸭爱生活
侵权行为领域尤其依赖清晰的请求权基础。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是赔偿损失还是恢复原状?不同的基础,举证责任、赔偿范围都不同。王老师把这块讲得太清楚了,受益匪浅。
陈晓城
对于非法律专业的控友,可以简单理解为“你要对方赔钱(或干别的),你的理由是法律哪一条?”
未完的小说2016
王老师的学说对两岸法学教育影响都挺深的,很多教科书都采纳了他的体系。
我不是猪猪女孩
王泽鉴老师的书是经典,但初学者读起来可能有点吃力,需要配合案例慢慢啃。
RRSS的喵喵世界
基础概念。
我是阿娇
法律人的基本功啊,看到事实条件反射般地去找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
詩蒂紛飛
这让我想起民法老师总强调的“找法”过程,第一步就是确定请求权基础。
张文华_798
其实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在不自觉运用,比如退货时说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就是在主张请求权基础。
nina_心心
侵权行为法这块,请求权基础竞合的情况挺多的,需要仔细甄别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
siwwitf_1587
请求权基础这个概念,听起来很学术,但其实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你网购的东西坏了,你要找卖家赔,你依据的是什么?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应的请求权基础。法律就是把复杂的生活关系,用条文固定下来。
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有时甚至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情事,原则上不加审酌。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收留迷途之幼童,修缮他人遭台风毁损的房屋。管理事务合于本人意思,利于本人者(适法无因管理)得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
— 王泽鉴 《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