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泽鉴先生出生于193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获法学博士学位。 学成归台后,长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以其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清晰的体系思维,重塑了台湾民法的教学与研究范式。 他不仅是一位学者,也曾担任司法院大法官,亲身参与司法实践,这使得他的理论始终与实务紧密相连。 其教学生涯长达数十年,门下弟子遍布法学界与实务界,堪称“桃李满天下”,奠定了他在华人法学界无可替代的宗师地位。
请求权基础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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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收留迷途之幼童,修缮他人遭台风毁损的房屋。管理事务合于本人意思,利于本人者(适法无因管理)得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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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须债务人现实为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始能成立,性质上为要物契约,其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1)须当事人间的合意;(2)须有债权存在;(3)须为异于原定给付的他种给付;〈4)他 种给付须代原定给付而为之;(5)须经债权人受领。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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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物清偿,乃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债之关系消灭的契约。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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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案例,应采请求权基础方法,认定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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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客观化改变了传统个人主义的过失责任,不再强调行为人道德的非难性,而着重社会活动应有客观的规范准则。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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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之义务。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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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责任得纳入危险责任,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侵权能力时,对其他之人构成特殊危险,而突然丧失意识之人则构成现实上具体的危险来源。再者,衡平责任所涉及的不幸损害的分配,属于危险责任的基本任务,而斟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定赔偿责任,乃分配正义的特征。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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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行为责任原则(或称个人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他人的行为不负责任。所谓自己的行为,并不以自身的行为为必要,亦得借由他人或某物为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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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涉及两个基本利益:一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为加害人行为自由。二者处于一种紧张关系。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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