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泽鉴先生出生于193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获法学博士学位。 学成归台后,长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以其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清晰的体系思维,重塑了台湾民法的教学与研究范式。 他不仅是一位学者,也曾担任司法院大法官,亲身参与司法实践,这使得他的理论始终与实务紧密相连。 其教学生涯长达数十年,门下弟子遍布法学界与实务界,堪称“桃李满天下”,奠定了他在华人法学界无可替代的宗师地位。
请求权基础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所著的《侵权行为》。这是法学方法论中关于“请求权基础”的经典定义,是法律人分析案件、寻找裁判依据的逻辑起点。
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收留迷途之幼童,修缮他人遭台风毁损的房屋。管理事务合于本人意思,利于本人者(适法无因管理)得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法学经典著作《侵权行为》。这句话并非来自某个具体的故事案例,而是法学理论中对“无因管理”这一民法概念的精准阐述,是法学学子构建法律思维的基础砖石之一。
所谓代物清偿,乃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债之关系消灭的契约。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民法教科书《民法思维》。这不是一个具体的案件故事,而是对“代物清偿”这一法律概念的精准定义,是法学学子构建民法知识体系的基石。
处理案例,应采请求权基础方法,认定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侵权行为》。这句话并非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是王泽鉴教授在阐述其核心法学方法论——“请求权基础”思维时,提出的一个高度凝练的思考步骤指引。它旨在教导法律人如何体系化地分析案件。
过失的客观化改变了传统个人主义的过失责任,不再强调行为人道德的非难性,而着重社会活动应有客观的规范准则。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在《侵权行为》中,对现代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的精辟总结。这并非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是对整个法律理念演变的深刻洞察。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之义务。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侵权行为》。作为民法领域的权威教科书,此句是其对“不当得利”这一重要法律概念的精准定义,旨在为法律学习者构建清晰的理论基石。
衡平责任得纳入危险责任,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侵权能力时,对其他之人构成特殊危险,而突然丧失意识之人则构成现实上具体的危险来源。再者,衡平责任所涉及的不幸损害的分配,属于危险责任的基本任务,而斟酌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以定赔偿责任,乃分配正义的特征。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侵权行为》。这段论述并非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是法学理论中关于“衡平责任”与“危险责任”关系的精辟阐释,旨在构建更公正合理的侵权责任体系。
自己行为责任原则(或称个人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就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他人的行为不负责任。所谓自己的行为,并不以自身的行为为必要,亦得借由他人或某物为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侵权行为》。该书是民法领域的权威教材,系统阐述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理。此原则是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的基石之一,旨在清晰界定个人责任的范畴,平衡社会活动中自由与秩序的边界。
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涉及两个基本利益:一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二为加害人行为自由。二者处于一种紧张关系。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侵权行为》。作为法学领域的权威教科书,这句话提纲挈领地指出了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矛盾与立法目的,并非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而是对整部法律精神的高度凝练。
所谓他人,有为使者,有为代理人。前者系传达他人的意思表 示,后者系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 对本人发生效力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句子背景
源自网络。这句话出自民法学者王泽鉴教授的经典著作《民法思维》,是其对民法中“代理”制度核心原理的精炼阐述,是理解复杂法律行为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