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当世意义
现世意义
小结
小区里的篮球声
适合理解社会规则本质时
帮你洞察法律与政策背后,实则是不同价值之间的永恒权衡。
适合处理人际或社群矛盾时
提醒自己跳出对错之争,去平衡双方的核心关切,寻找共赢解。
适合思考科技创新与伦理边界时
理解技术前进的自由与它对隐私、安全等权益带来的冲击如何协调。
评论区
caodan520
每次读到这种关于权益平衡的论述,都会想起自己刚毕业时租房被黑中介坑押金的经历。当时愤怒地想维权,却发现流程复杂成本高昂,最终选择了沉默。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在现实中,往往建立在被害人维权无门的无奈之上,这种紧张关系,何尝不是一种权力的不对等。
静静余
这种二元对立的框架是不是太简单了?有时候还有社会公共利益这个第三方。
Genius_Cecilia
从更宏观看,整个侵权法的发展史,就是这两个利益不断博弈、平衡的历史。从结果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的出现,天平在向被害人保护倾斜。但倾斜太多,又会扼杀创新和社会活力。立法者和司法者真的需要大智慧。
梦里有你
法律术语这么一概括,感觉日常里的很多憋屈和冲突都有了理论依据。
kasper君君
其实很多民事纠纷都是这两个利益的拉扯,比如噪音扰民,你的自由和我的安宁。
大喵
行为自由听着是权利,其实背后也连着责任。没有无责任的自由吧。
一个人的精彩
个人感觉,在当下社会,对加害人行为自由的强调,有时会被滥用成“我弱我有理”或“商业风险自负”的借口。而被害人权益保护,则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金钱和情感成本。这种紧张关系的解决,不能只靠法律,更需要社会诚信体系和配套救济机制的完善。
香草与水泥酱
精辟。
沈兽兽
这段话让我思考,所谓“行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是不是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但法律总有滞后性。很多新型侵权,比如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清晰可见,但加害人的“行为”在现有框架下却可能游走在自由地带。这种紧张是动态的、永恒的。
咚咚呛到了
被害人的权益清单越来越长,从人身财产到隐私、安宁权,加害人的自由空间感觉被压缩了。
请求权基础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如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有时甚至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情事,原则上不加审酌。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收留迷途之幼童,修缮他人遭台风毁损的房屋。管理事务合于本人意思,利于本人者(适法无因管理)得构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成立侵权行为。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所赋予之力。权利依其所享受的特定利 益为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物权)、身份权。此等权利,为满 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之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之义务。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处理案例,应采请求权基础方法,认定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代物清偿须债务人现实为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始能成立,性质上为要物契约,其成立,须具备下列要件:(1)须当事人间的合意;(2)须有债权存在;(3)须为异于原定给付的他种给付;〈4)他 种给付须代原定给付而为之;(5)须经债权人受领。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所谓代物清偿,乃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债之关系消灭的契约。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所谓他人,有为使者,有为代理人。前者系传达他人的意思表 示,后者系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 对本人发生效力
— 王泽鉴 《民法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