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泽鉴先生出生于193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获法学博士学位。 学成归台后,长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以其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清晰的体系思维,重塑了台湾民法的教学与研究范式。 他不仅是一位学者,也曾担任司法院大法官,亲身参与司法实践,这使得他的理论始终与实务紧密相连。 其教学生涯长达数十年,门下弟子遍布法学界与实务界,堪称“桃李满天下”,奠定了他在华人法学界无可替代的宗师地位。
所谓他人,有为使者,有为代理人。前者系传达他人的意思表 示,后者系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代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 对本人发生效力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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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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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有时甚至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情事,原则上不加审酌。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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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所赋予之力。权利依其所享受的特定利 益为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物权)、身份权。此等权利,为满 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之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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