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泽鉴先生出生于1938年,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获法学博士学位。 学成归台后,长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以其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清晰的体系思维,重塑了台湾民法的教学与研究范式。 他不仅是一位学者,也曾担任司法院大法官,亲身参与司法实践,这使得他的理论始终与实务紧密相连。 其教学生涯长达数十年,门下弟子遍布法学界与实务界,堪称“桃李满天下”,奠定了他在华人法学界无可替代的宗师地位。
相当因果关系系由条件及其相当性所构成。必先肯定条件关系,再判断该条件的相当性,始得谓有相当因果关系。该相当性的审认,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为观察基础,依人之知识经验,通常均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的可能性时,始足当之。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民法著作《侵权行为》。该句是其在论述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认定时所提出的核心标准,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可归责的因果关系,提供一个清晰、严谨的思维框架。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系以填补损害为主要目的,原则上不分故意或过失,有时甚至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决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对于加害人的主观情事,原则上不加审酌。
— 王泽鉴 《侵权行为》
句子背景
这句话出自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的经典著作《侵权行为》,是其对侵权责任核心原则的精炼总结。它剥离了道德情感的干扰,直指民事法律体系以恢复原状、弥补损失为根本目标的制度理性。
权利指享受特定利益,法律所赋予之力。权利依其所享受的特定利 益为内容,可分为人格权、财产权(债权、物权)、身份权。此等权利,为满 足其利益,或为维护其圆满之状态,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得请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 王泽鉴 《民法思维》
句子背景
源自王泽鉴教授的经典法学著作《民法思维》。该书旨在构建法律人的请求权基础思维体系,这段话是其对“权利”这一民法核心概念的经典定义与分类,是理解整个民法体系的基石。